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委會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學院重要事項的決定權,同時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會議。
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讨論決定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二、議事決策範圍
第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決策部署和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管理各項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項;
2.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改革舉措、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等重要事項;
3.學院所屬機構、系、室,以及管理、咨詢類組織的設置、調整等重要事項;
4.年度财務預算決算的審定和執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額捐贈等重要事項;
5.大型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基本建設和基建修繕等重要事項;
6.辦學空間、設備設施等辦學資源配置,重要資産處置,無形資産授權使用等重要事項;
7.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等重要事項;
8.各類行政審批及後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9.維護安全穩定、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要事項。
(二)事關教師隊伍建設的事項。
1.教師引進、培養,教學團隊建設,教師兼職、訪學、進修、參加各類組織和參與學術交流、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事項;
2.教職員工的聘用、調動、晉升、考核、職稱職級評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項;
3.人才工作規劃制定,人才隊伍建設,各級各類人才計劃人選推薦申報中的重要事項;
4.教職員工違規、違紀懲處等重要事項。
(三)事關學生培養的事項。
1.學科和專業設置、調整,學生培養方案制定、修訂,培養項目的設立和終止等重要事項;
2.課程建設、教學管理、教材編寫選用等重要事項;
3.學生學籍管理,招生、畢業、就業、獎懲、困難學生幫扶,研究生導師遴選等重要事項。
(四)科研平台、科研團隊建設,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科研獎勵中的重要事項。
(五)開展國(境)内外教學、科研和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其他管理、咨詢類組織組成人員和負責人選任等重要事項。
(七)學院表彰、獎勵,上級重要表彰、獎勵人選推薦等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由學院黨委會會議研究形成決議或決定,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于加強學院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風學風和師德師風建設有關事項。
(三)意識形态、統一戰線和安全穩定工作有關事項。
(四)黨風廉政建設和巡視巡察整改工作有關事項。
(五)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學院黨委提名的學院所屬機構、系、室主任,學科帶頭人、專業領域負責人等的建議任免人選進行審議,作出任免決定。
(六)其他需要提請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共同研究落實的重要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4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院長協商同意可以随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根據議題需要,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确定列席人員。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确定。對重要議題,黨委書記、院長應當在會前互相溝通,意見不一緻的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院長和黨政聯席會議有關成員要個别醞釀、充分溝通。
第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對拟研究讨論的重要事項,會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視情況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涉及教學科研、人才引進和學科建設中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的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一般一事一報,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學院辦公室,學院辦公室應提前将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黨政聯席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黨委書記、院長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院長、黨委書記依次末位表态。
第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以根據讨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正式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讨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院長或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認。
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後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負責人或相關系、室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适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四、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系、室負責組織實施,學院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協調落實,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彙報。學院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确保決策落實。
第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學院各系、室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需要複議的,按第八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十八條 學院辦公室負責黨政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學院制定,經學校黨委審核同意後實施,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原《土木工程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