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嚴肅各項教學工作紀律,保障教學質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
教學責任事故,是指由于當事人(包括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或部門、教學服務保障人員或部門等)在所承擔的教學活動中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不良後果的行為和事件。教學責任事故認定範圍包括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考試等教學環節和教學管理工作。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後果,分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和重大教學責任事故。教學責任事故認定标準見《教學責任事故等級認定表》。
二、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辦法
1.凡發生教學責任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必須對責任人和有關情節進行核實,據實填報“教學事故填報表”,不得以部門的集體名義代替,并上報教務處。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記錄應附上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材料。
2.發生重大教學責任事故,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應及時(限3天之内)向教務處報告。直接責任者原則上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主動向教務處報告,并配合教務處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重大教學責任事故采取隐瞞、拖延等行為,無論是直接責任者,還是間接責任者,一律從重處罰。
3.對于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的責任者,①在本單位大會上作檢查;②責任者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事故責任者在一個學期内發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教學責任事故,且造成較為嚴重影響的,應作為1次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處理。
4.對于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的責任者,①全校通報;②在本單位大會上作檢查;③根據事故情節、後果扣發1至3個月崗位津貼;④嚴重者停止教學工作1年或調離教學崗位;⑤對情節特别嚴重的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5.《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填報表》的副本一律送交學校人事與專家工作處,作為年終考核、工資調整、職務晉升及聘任等有效依據。
三、對教學責任事故的申訴
1.教學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有異議,可在處理結果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2.學校教學工作指導委員會接到申訴後,經研究和審核,做出決議,及時通知當事人。
四、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